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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生物学院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内容
实验室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8 6 月制定)

实验室是高等院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实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建制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
建制实验室以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科发展,保证重点学科和有发展前途的边缘学科对实验室的需要。
2、通用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
各院系根据情况,建立在本院系或全校范围内使用相对普遍的仪器设备开放实验室及面向全校或相近学科的公用教学实验室。
3、以部级重点学科为依托,系为基本单位建制实验室的原则
取消以教研组为单位的实验室建制,以系为基本单位建制学科实验室。一个系若不具备建制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不能单独建制实验室,只能与相近学科共同建制实验室。凡跨系的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所跨系不再单独建制实验室。尽量避免实验室设置方面的低效重复。
4、相对集中的原则
建制实验室,应尽可能考虑实验室所处位置,确保实验室位置相对集中。
二、建制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是:
1)有明确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一定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据此,提出我校建制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如下:
1、要有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量
基础和专业基础课如独立设置实验室,年教学任务不得低于40000 人时;
2、房舍面积不低于100 平方米(不包括办公室;院级仪器设备实验室酌情而定);
3、仪器设备总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基础课实验室酌情而定);
4、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三、建制实验室的管理
1、独立建制、归口管理
实验室作为学校教学、科研的辅助机构,独立建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院要有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经院(系)任命,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
2、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计划以及实验仪器设备、消耗品的计划、采购和供应,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院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包括教学、科研任务的安排、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的管理、基本信息的收集以及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等等。
四、新建、撤销、分立、合并实验室的程序
新建、撤销、分立、合并实验室须经过申请、论证和批准三个程序。首先由院系提出申请,再由学校组织论证,最后经主管校长批准、认可。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指令新建、撤销、分立、合并实验室或对现有实验室进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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